贍養費、扶養費差別是什麼?可以要求多少?多少合理?律師一次為您解答-法巢
扶養費與贍養費這兩者可能有些相似的地方而容易被人們混為一談。事實上,贍養費與扶養費雖然都與離婚後的經濟負擔有關,但兩者的適用對象、法律依據及請求條件皆不相同。
本文將由律師說明贍養費的意思、法律規定、請求條件,以及贍養費與扶養費的差別,協助您快速了解自己的權利與義務。
扶養費是什麼?
扶養費是指父母依法對未成年子女負擔的生活、教育、醫療等必要費用。即使父母離婚,對子女的扶養義務並不會因此消失,雙方仍應依照自身經濟能力,共同負擔孩子成長所需的費用。
在離婚或監護權案件中,法院在處理離婚或監護權案件時,通常會把「未成年子女親權歸屬」和「扶養費由誰負擔、每月要付多少」一併決定,確保孩子在父母分開後,日常生活與受教權仍能獲得基本保障。
因此,扶養費本質上是一種法律上的「義務支出」,只要父母有扶養能力,就必須為子女提供必要生活費用。
贍養費是什麼?
贍養費是在離婚時,如果一方並非出於自願離婚,且在經濟上處於比較弱勢,就可以向另一方請求一定金額的費用,作為離婚後的生活補助。
贍養費制度的目的,是避免一方因離婚後失去原有的經濟支持,導致無法維持基本生活。例如,婚姻期間主要照顧家庭、缺乏穩定收入或財產較少的一方,可能因離婚後面臨較大的經濟壓力,因此法律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。
換句話說,當事人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,才有機會請求離婚贍養費:
- 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:離婚後的收入或財產不足以負擔日常生活所需。
- 對離婚原因沒有過失:不是主動提出離婚且造成離婚的原因跟你無關。
- 對方具有給付能力:被請求的一方,有能力支付這筆贍養費。
因此贍養費並不是「義務」需要支付的費用。
在法院實務上,依《民法》第1057條規定,夫妻無過失的一方,若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,即使另一方同樣沒有過失,也可能需要給付相當的贍養費。因此,如果離婚後仍有穩定工作與收入,足以維持自己的生活,向法院請求贍養費通常會較為困難。
贍養費vs扶養費差別一覽表
| 類別 | 贍養費 | 扶養費 |
|---|---|---|
| 給付對象 | 前夫/前妻 | 未成年子女 |
| 法律性質 | 一方對經濟弱勢配偶的生活扶助 | 父母對子女的法定扶養義務 |
| 是否必須給付 | 否,有條件限制 | 是,父母均負有扶養子女的責任 |
| 未給付的結果 | 對方可向法院提起請求贍養費訴訟 | 子女或法定代理人可向法院請求給付扶養費 |
| 計算標準 | 雙方收入與財產狀況、請求者的年齡、健康、工作能力及生活需求等,由法院綜合判斷 | 主計總處平均消費支出+子女實際需要+父母收入能力 |
| 給付期間 | 依雙方約定或法院判決,可一次給付或定期給付 | 通常至子女成年或具備獨立生活能力為止 |
| 是否可協議不請求 | 可協議不請求,但不宜侵害基本生活 | 原則上不得任意拋棄,父母仍負有扶養義務 |
延伸閱讀:〈扶養費可以追溯嗎?子女扶養費 vs 父母扶養費追討差別、時效一次看懂〉
贍養費怎麼算?多少金額才合理?
贍養費沒有固定的計算公式,實際金額會依雙方協議內容或法院判斷結果而有所不同。一般而言,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:
一、雙方協議約定贍養費
離婚時,夫妻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贍養費:
- 給付金額與期間:每月支付多少金額、支付多久。
- 給付方式:一次給付、分期支付或按月定期給付。
- 支付細節:匯款方式、起算日等
二、法院裁判贍養費(由法官酌定金額)
若夫妻雙方無法協議贍養費金額,法院會依具體情況審酌。法官通常會參考:
- 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「家庭收支調查─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」
- 綜合考量請求者的身分、年齡、健康狀況、就業能力
- 被請求者的收入、財產與扶養其他家人的負擔
各縣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
*此支出金額每年度都會調整
| 行政院主計處113年各縣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 | |||||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總平均 | 新北市 | 臺北市 | 桃園市 | 臺中市 | 臺南市 | 高雄市 |
| 26,640 | 27,557 | 34,952 | 25,718 | 28,754 | 23,036 | 26,722 |
| 宜蘭縣 | 新竹縣 | 苗栗縣 | 彰化縣 | 南投縣 | 雲林縣 | 嘉義縣 |
| 23,935 | 30,014 | 22,019 | 20,323 | 19,180 | 20,411 | 21,473 |
| 屏東縣 | 臺東縣 | 花蓮縣 | 澎湖縣 | 基隆市 | 新竹市 | 嘉義市 |
| 22,241 | 19,402 | 21,969 | 20,188 | 24,022 | 29,722 | 27,255 |
資料來源:行政院主計處
法官最後會「整體衡量」並裁定一個足以維持基本生活、又不至於讓對方負擔過重的金額與期間。
因此所謂「合理的贍養費」,其實不是一個固定數字,而是要回到個案的生活需求與雙方實際財力才能判斷。
【律師提醒】
一般新聞看到的「高額贍養費」,主要是雙方以「協議離婚」約定的,因此不會受限於法律規定之「避免生活困難」。
扶養費怎麼算?判斷標準與計算方式解析
扶養費沒有固定的計算公式,也不是所有案件都套用相同金額。實務上,法院會先評估未成年子女的生活需求,再依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與照顧情況,判斷各自應負擔的比例。
簡單來說,可以用以下概念理解扶養費的計算方式:
未成年子女每月必要生活費用 × 雙方分擔比例= 非主要照顧者每月應負擔的扶養費
例如,若子女每月生活費約為一定金額,法院會再依父母雙方收入、財產及照顧分工,判斷由雙方各自負擔多少。
不過,實務上並沒有「扶養費一定一人一半」的規定。分擔比例通常會考量:
- 父母雙方的收入、財產、負債狀況
- 誰是主要照顧者、實際付出照顧勞務的多寡(例如:一方全職照顧小孩)
- 是否還有其他扶養對象(例如另有未成年子女、需照顧父母等)
因此,如果父母雙方收入相近,且照顧責任分配差異不大,扶養費可能會接近平均分擔;但若一方收入明顯較高,或另一方長期負擔主要照顧工作,法院可能調整雙方分擔比例,例如由收入較高的一方負擔較多費用。
法院判斷扶養費金額時會參考哪些標準?
在判斷「子女每月需要多少扶養費」時,法院通常會綜合以下因素:
1. 參考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與子女實際需求
若父母具有穩定收入,法院常會參考「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─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」,作為評估一般生活費用的參考。再依子女的年齡、實際需求(是否就讀私校、補習、才藝、醫療狀況)往上或往下調整。
由於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的數據每年都會更新,因此扶養費合理金額也可能隨時間及個案情況有所不同。
2. 雙方經濟能力較有限時,參考最低生活費
若父母雙方收入較低,法院可能參考司法院公告的最低生活費標準,作為判斷子女基本生活需求的參考,再依雙方實際經濟狀況調整。
*此金額每年度都會調整
| 115 年每月生活所必需(必要生活費用)數額一覽表 | ||||||||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地區別 | 臺灣省 | 臺北市 | 高雄市 | 新北市 | 臺中市 | 臺南市 | 桃園市 | 金門縣 | 連江縣 |
| 最低生活費 | 15,515 | 20,744 | 16,970 | 17,750 | 16,431 | 15,515 | 17,186 | 15,173 | 15,173 |
| 生活所必需費用 (未扶養他人) |
18,618 | 24,893 | 20,364 | 21,300 | 19,717 | 18,618 | 20,623 | 18,208 | 18,208 |
| 扶養負擔 1/4 | 23,273 | 31,116 | 25,455 | 26,625 | 24,647 | 23,273 | 25,779 | 22,760 | 22,760 |
| 扶養負擔 1/3 | 24,824 | 33,190 | 27,152 | 28,400 | 26,290 | 24,824 | 27,498 | 24,277 | 24,277 |
| 扶養負擔 1/2 | 27,927 | 37,339 | 30,546 | 31,950 | 29,576 | 27,927 | 30,935 | 27,311 | 27,311 |
| 扶養 1 人 | 37,236 | 49,786 | 40,728 | 42,600 | 39,434 | 37,236 | 41,246 | 36,415 | 36,415 |
| 扶養 2 人 | 55,854 | 74,678 | 61,092 | 63,900 | 59,152 | 55,854 | 61,870 | 54,623 | 54,623 |
| 扶養 3 人 | 74,472 | 99,571 | 81,456 | 85,200 | 78,869 | 74,472 | 82,493 | 72,830 | 72,830 |
| 扶養 4 人 | 93,090 | 124,464 | 101,820 | 106,500 | 98,586 | 93,090 | 103,116 | 91,038 | 91,038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
3. 除了基準以外,法院還會綜合考量的因素
除了基本生活費用與父母經濟能力外,法院在實際判斷扶養費金額時,也會依個案情況進一步調整,常見考量因素包括:- 子女的年齡與成長階段:不同年齡階段的生活、教育需求不同,幼兒、小學、國高中、大學階段所需費用有所差異。
- 相關教育及其他必要支出費用:才藝費、補習費等
- 特殊生活或醫療需求:若子女有慢性疾病、身心障礙、或長期醫療需求,可能影響扶養費金額。
- 父母雙方的經濟狀況:包含收入穩定性、工作能力、財產狀況及其他經濟來源。
- 其他扶養負擔:是否還需扶養其他未成年子女或需要照顧的親屬。
- 實際照顧情況:法院會考量誰是主要照顧者,以及雙方投入照顧子女的時間與勞務。
- 子女原有生活水準:原則上會考量離婚或分居前的生活狀況,避免因父母關係改變而造成子女生活條件大幅降低。
因此,扶養費沒有一個「固定標準金額」,而是法院在這些基準之上,並綜合考量孩子的實際需要與父母的負擔能力,決定符合個案情況的合理金額。
延伸閱讀:〈行情價算給你聽!離婚時法院就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會判多少?-法巢〉
cta-贍養費、扶養費
贍養費、扶養費可以不付嗎?不給會有什麼後果?
透過上述對於贍養費的說明,我們可以知道「贍養費」並不是每段離婚都會有。 如果贍養費是在離婚協議書、調解筆錄、法院判決裡寫明:每月要付多少、要付多久、或一次給付多少等,這些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。 如果對方之後完全不付、或拖拖拉拉一直欠:
- 你可以先發存證信函、請律師協助催告
- 若對方還是不理,可以拿協議書向法院起訴,如已有明確之法院調解筆錄或判決書則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例如扣薪、查封存款、拍賣名下財產等
簡單來說:一旦雙方約好了、或法院判決要給贍養費,對方就不能說不給就不給。<br/>另外,依《民法》第126條規定,贍養費每一期都有自己的5年請求期限。也就是說,如果某一期贍養費已經超過5年都沒有向對方主張,該期費用可能會因為超過期限,而無法再請求。
與贍養費不同,扶養費是父母對子女依法負擔的扶養義務。 由於扶養費是法律上的「義務支出」,因此扶養費原則上「不能說好完全不給」。 就算父母兩個口頭說好「我不要你給扶養費」,如果導致孩子生活明顯無法負擔,日後還是有可能被法院認為這樣的約定不妥。 若有一方不願意付扶養費,或是每個月要給不給、遲遲不給等情況,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「請求給付扶養費」的家事訴訟。法院可以為雙方重新認定合理的扶養費費用與支付的方式,必要時也可以將過去積欠的扶養費一併處理。 取得確定判決後,未來對方若再不付扶養費,就可以進一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像是扣薪、查封財產等。 因此,扶養費是法律義務,有能力就要負擔,不能單純因為「不想給」或「離婚很不爽」就不付。如果真的有困難(收入大幅下降、失業、生病等),應該透過協商或向法院聲請調整,而不是直接停付。
| 類別 | 贍養費 | 扶養費 |
|---|---|---|
| 是否為必須給付 | 有約定就要付,沒約定就不用 | 是(多為有未成年子女時) |
| 不給付結果 | 向法院起訴;或如已有明確之法院調解筆錄或判決書,則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| 向法院提起請求給付扶養費之訴訟 |
延伸閱讀:〈扶養費可以追溯嗎?子女扶養費 vs 父母扶養費追討差別、時效一次看懂〉
贍養費、扶養費要付多久?
贍養費因為不屬於法律上的義務支出,因此沒有法律規定確切的時間,主要根據雙方的約定或是法院裁定的時間為主。 扶養費則不同,因為扶養費屬於父母對子女的法定義務。依現行《民法》規定,成年年齡已由20歲調整為18歲,因此一般扶養費的支付義務是到子女18歲為止。倘若在修法前有契約明定或是法院判決為需付到20歲(或其他歲數),就會需要付到原本約定好的時間。 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形裁量扶養費調整事宜。但是否能夠延長扶養義務,還需要根據個案審酌並沒有絕對。
| 類別 | 贍養費 | 扶養費 |
|---|---|---|
| 給付期間 | 依雙方約定或法院判決而定 | 通常至子女可自立(多為法定成年 18 歲) |
贍養費、扶養費可以放棄嗎?
在符合贍養費請求的前提下,雙方可以協議「不請求贍養費」。實務上常見的做法是在離婚協議書中寫:「雙方就離婚後贍養費互不請求。」 但有幾點要特別提醒:
- 不能連基本生活都無法維持
如果一方幾乎沒有收入、也沒有財產,卻簽下完全放棄贍養費的條款,日後真的生活陷入困境,仍有可能衍生爭議。 - 放棄之後,要「再回頭要」會比較困難
通常你在協議離婚時已經白紙黑字寫明「不請求贍養費」,之後若要再向對方主張,必須說明有重大情況變更(例如突發重病、完全喪失工作能力),才有機會重新被法院考慮。 - 可以用「調整金額」取代「完全放棄」
如果擔心給對方壓力太大,也可以談較低金額、較短期間,而不是一次就全部放棄,至少保留一點基本保障。
| 類別 | 贍養費 | 扶養費 |
|---|---|---|
| 是否可以放棄 | 可協議不請求,但不宜侵害基本生活 | 否 |
離婚協議書裡,贍養費與扶養費要怎麼寫?
贍養費在離婚協議書裡的寫法
贍養費要寫明是否給付、金額多少、給付期間(例如到一年、三年)以及支付方式(匯款帳號、每月何日前匯入等);如果不用支付,也要明確寫出「雙方互不請求贍養費」,避免日後有爭議。
【贍養費示意寫法】
甲方同意自民國 ○○ 年 ○ 月 ○ 日起,每月 ○ 日前,按月給付乙方新台幣 ○○ 元整,作為離婚後贍養費,給付期間為三年。
雙方同意除本條約定之贍養費外,日後互不再以任何名義請求其他贍養費。
扶養費在離婚協議書裡的寫法
扶養費的條款,因為是給未成年子女,建議寫得更具體一點,至少包括:每月金額、支付時間(如每月5日前)、起算日、匯款方式與帳號,並可加上教育費、醫療費是否另外分擔。
【扶養費示意寫法】
雙方約定未成年子女ˍˍˍ之撫養費ˍ男方應於每月10日前給付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元整至女方指定帳戶(第一銀行ˍˍˍ分行戶名:ˍˍˍ
帳號:12345678910)直至未成年子女ˍˍˍ成年為止,如一期未給付,其後六期(含當期未給付之部分)則視為全部到期,男方應一次給付六期之費用。(也可約定到幾歲)
| 類別 | 贍養費 | 扶養費 |
|---|---|---|
| 離協議書撰寫項目 | 是否給付、金額多少、給付期間和支付方式等 | 每月金額、支付時間、起算日、匯款方式與帳號,其他費用負擔等 |
延伸閱讀:〈離婚協議書範本怎麼寫?有效的離婚協議書必寫 6 大項目-法巢〉
cta-贍養費、扶養費
扶養費及贍養費常見問題
Q1. 離婚男方一定要付贍養費嗎?
不一定。除非另一方有符合申請條件,不然不是每段婚姻都會有贍養費的發生。
Q2. 再婚還要付贍養費嗎?
再婚後要不要繼續給贍養費,若有協議條款就依約定;沒有寫清楚的話,就要由法院看再婚後是否仍有「贍養必要」來決定是否調整或停止。
Q3. 如果晚給贍養費,會有利息嗎?
如果法院已判決應支付贍養費,或雙方已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支付時間,對方卻沒有依約按時支付,除了可以要求補付積欠的贍養費外,還可能需要支付遲延利息。
若雙方沒有另外約定利息,原則上可依法律規定請求法定遲延利息,年利率為 5%。實際利息的起算時間及是否可以請求,仍須依判決內容、契約約定及個案情況判斷。
此外,如果對方長期拖欠贍養費,且已有法院判決、調解筆錄等具有執行力的文件,也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例如扣押薪資、存款或其他財產,以追回積欠的贍養費。
若遇到贍養費遲繳、拒絕支付或長期拖欠的情況,建議盡早諮詢律師,評估是否可請求遲延利息及採取強制執行等法律程序,以保障自身權益。
Q4. 在離婚時如果沒有約定好扶養費還可以跟對方要求嗎?
可以。
延伸閱讀:〈扶養費可以追溯嗎?子女扶養費 vs 父母扶養費追討差別、時效一次看懂-法巢〉
Q5. 可以更改調整扶養費的金額嗎?
是可以的,前提還是要先了解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下去評估。
Q6. 對方不付扶養費可以不給對方看小孩嗎?
不行,探視權跟扶養費是沒有關係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