贍養費、扶養費差別是什麼?可以要求多少?多少合理?律師一次為您解答-法巢
扶養費與贍養費這兩者可能有些相似的地方而容易被人們混為一談。事實上,贍養費與扶養費雖然都與離婚後的經濟負擔有關,但兩者的適用對象、法律依據及請求條件皆不相同。
本文將由律師說明贍養費的意思、法律規定、請求條件,以及贍養費與扶養費的差別,協助您快速了解自己的權利與義務。
贍養費vs扶養費差別一覽表
| 類別 | 贍養費 | 扶養費 |
|---|---|---|
| 給付對象 | 配偶(於離婚後) | 未成年子女 |
| 法律性質 | 一方對經濟弱勢配偶的生活扶助 | 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 |
| 是否必須給付 | 否,有條件限制 | 是(有未成年子女時) |
| 不給付結果 | 遭對方向法院起訴請求 | 遭對方及未成年子女向法院提起請求給付扶養費訴訟 |
| 計算標準 | 雙方收入差距、請求者的身分、年齡、健康狀況、就業能力,法院綜合判斷 | 主計總處平均消費支出+子女實際需要+父母收入能力 |
| 給付期間 | 依約定或判決,得分期、定期或一次給付 | 通常至子女可自立 (多為法定成年18歲) |
| 是否可以放棄 | 可協議不請求,但不宜侵害基本生活 | 否 |
| 離協議書撰寫項目 | 是否給付、金額多少、給付期間和支付方式等 | 每月金額、支付時間、起算日、匯款方式與帳號,其他費用負擔等 |
延伸閱讀:〈扶養費可以追溯嗎?子女扶養費 vs 父母扶養費追討差別、時效一次看懂〉
贍養費是什麼?
贍養費是在離婚時,如果一方並非出於自願離婚,且在經濟上處於比較弱勢,就可以向另一方請求一定金額的費用,作為離婚後的生活補助。
立法目的是在保護沒有財產、沒有穩定工作、又突然失去經濟依靠的一方,讓他(她)在離婚後仍能維持基本生活,不至於陷入經濟困境;這筆費用,就是我們所說的「贍養費」。
換句話說,當事人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,才有機會請求離婚贍養費:
- 會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:離婚後,自己無法負擔基本生活開銷
- 在離婚這件事上無過失:不是主動提出離婚且造成離婚的原因跟你無關
- 對方有給付能力:被請求的一方,確實有能力支付這筆贍養費
因此贍養費並不是「義務」需要支付的費用。
在法院實務上,如果你可以正常工作養活自己,要上法院要求對方付這筆費用是有難度的。
【法源補充】
《民法》第1057條:夫妻無過失之一方,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,他方縱無過失,亦應給予相當之贍養費。
贍養費怎麼算?多少合理?
如果要算贍養費的話,該怎麼算比較合理?
然而實務上,贍養費沒有一條固定公式,大致可以分成兩種情況來看:
一、自行約定(金額由雙方協議)
離婚時,夫妻雙方可以自行談好:
- 付款金額、期限:每月要付多少、要付多久
- 付款條件:是一次付清、分期或定期付
- 付款方式:匯款方式、起算日等
只要雙方合意,並寫進離婚協議書或調解筆錄中,原則上都有效。但金額不宜低到讓經濟弱勢一方無法維持基本生活,否則日後仍可能衍生爭議。
二、法院裁判贍養費(由法官酌定金額)
如果談不攏,由法院來決定贍養費時,法官通常會:
- 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「家庭收支調查─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」
- 綜合考量請求者的身分、年齡、健康狀況、就業能力
- 被請求者的收入、財產與扶養其他家人的負擔
各縣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
*此支出金額每年度都會調整
| 行政院主計處113年各縣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 | |||||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總平均 | 新北市 | 臺北市 | 桃園市 | 臺中市 | 臺南市 | 高雄市 |
| 26,640 | 27,557 | 34,952 | 25,718 | 28,754 | 23,036 | 26,722 |
| 宜蘭縣 | 新竹縣 | 苗栗縣 | 彰化縣 | 南投縣 | 雲林縣 | 嘉義縣 |
| 23,935 | 30,014 | 22,019 | 20,323 | 19,180 | 20,411 | 21,473 |
| 屏東縣 | 臺東縣 | 花蓮縣 | 澎湖縣 | 基隆市 | 新竹市 | 嘉義市 |
| 22,241 | 19,402 | 21,969 | 20,188 | 24,022 | 29,722 | 27,255 |
資料來源:行政院主計處
法官最後會「整體衡量」並裁定一個足以維持基本生活、又不至於讓對方負擔過重的金額與期間。
因此所謂「合理的贍養費」,其實不是一個固定數字,而是要回到個案的生活需求與雙方實際財力才能判斷。
【律師提醒】
一般看到的「高額贍養費」,主要是雙方以「協議離婚」約定的,因此不會受限於「避免生活困難」。
扶養費是什麼?
扶養費是指父母對子女依法必須負擔的生活、教育、醫療等必要開銷費用,主要對象通常是未成年子女。
在實務上,法院在處理離婚或監護權案件時,通常會把「未成年子女親權歸屬」和「扶養費由誰負擔、每月要付多少」一併決定,確保孩子在父母分開後,日常生活與受教權仍能獲得基本保障。
因此,扶養費本質上是一種法律上的「義務支出」,只要父母有扶養能力,就必須為子女提供必要生活費用。
是否為「義務支出」,就是扶養費和贍養費之間最大的差別。
扶養費怎麼算?有標準嗎?
實務上,扶養費沒有一條「計算公式」可以直接代入,但法院在判斷時,確實會有一套常見的思考順序,可以概略用下面的方式來理解:
一、扶養費的基本算法(概念)
可以先用一個簡化的概念來想:
未成年子女每月必要生活費用 × 雙方分擔比例= 非主要照顧者每月應負擔的扶養費
很多人會用這樣的概念式來理解:子女每月生活費 ÷ 2(或其他分擔比)= 非主要照顧者應付金額
但這個「二分之一」只是常見起點,不是法律硬性規定。
實務上,分擔比例會依下列因素調整:
- 父母雙方的收入、財產、負債狀況
- 誰是主要照顧者、實際付出照顧勞務的多寡(例如:一方全職照顧小孩)
- 是否還有其他扶養對象(例如另有未成年子女、需照顧父母等)
所以:若雙方收入差不多,且照顧分工相近,常會是「大致一人一半」。
若一方收入明顯比較高,或主要由對方負擔照顧勞務,法院就有可能改成 6:4、7:3 等不同比例,而不一定完全都是一人一半。
二、扶養費的標準:法院常用參考基準
在決定「孩子每月需要多少扶養費」這件事時,法院通常會先看兩個基準,再依個案微調。
1. 雙方或至少一方收入穩定:主計總處「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」
如果父母雙方或至少一方收入穩定,法院常會參考「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─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」,並以子女實際居住地的縣市數據為主。
這個數字可以視為「該地區一個人基本生活的平均開銷」,再依子女的年齡、實際需求(是否就讀私校、補習、才藝、醫療狀況)往上或往下調整。
主計總處的數據每年都會更新,因此扶養費的「合理金額」也不是一成不變。
2. 雙方收入偏低:最低生活費作為基礎
如果父母雙方收入都偏低,甚至接近或低於一般平均消費水準,法院有時會改以司法院每年度的「年度最低生活費一覽表」作為參考基礎,再視個案情況酌量加減。(115年每月生活所必需(必要生活費用)數額一覽表)
*此金額每年度都會調整
| 115 年每月生活所必需(必要生活費用)數額一覽表 | ||||||||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地區別 | 臺灣省 | 臺北市 | 高雄市 | 新北市 | 臺中市 | 臺南市 | 桃園市 | 金門縣 | 連江縣 |
| 最低生活費 | 15,515 | 20,744 | 16,970 | 17,750 | 16,431 | 15,515 | 17,186 | 15,173 | 15,173 |
| 生活所必需費用 (未扶養他人) |
18,618 | 24,893 | 20,364 | 21,300 | 19,717 | 18,618 | 20,623 | 18,208 | 18,208 |
| 扶養負擔 1/4 | 23,273 | 31,116 | 25,455 | 26,625 | 24,647 | 23,273 | 25,779 | 22,760 | 22,760 |
| 扶養負擔 1/3 | 24,824 | 33,190 | 27,152 | 28,400 | 26,290 | 24,824 | 27,498 | 24,277 | 24,277 |
| 扶養負擔 1/2 | 27,927 | 37,339 | 30,546 | 31,950 | 29,576 | 27,927 | 30,935 | 27,311 | 27,311 |
| 扶養 1 人 | 37,236 | 49,786 | 40,728 | 42,600 | 39,434 | 37,236 | 41,246 | 36,415 | 36,415 |
| 扶養 2 人 | 55,854 | 74,678 | 61,092 | 63,900 | 59,152 | 55,854 | 61,870 | 54,623 | 54,623 |
| 扶養 3 人 | 74,472 | 99,571 | 81,456 | 85,200 | 78,869 | 74,472 | 82,493 | 72,830 | 72,830 |
| 扶養 4 人 | 93,090 | 124,464 | 101,820 | 106,500 | 98,586 | 93,090 | 103,116 | 91,038 | 91,038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
三、除了基準以外,法院還會綜合考量的因素
在真正裁定扶養費時,法院不會只看一個數字,而是會一併評估:- 子女的年齡、就學階段的費用(幼兒、小學、國高中、大學,需求差很多)
- 相關教育支出費用:像是才藝費、補習費等
- 是否有特殊需求:例如慢性病、身心障礙、長期醫療支出
- 父母雙方的收入來源是否穩定、是否有兼差或其他財產
- 雙方各自目前還有沒有其他子女、直系親屬需要扶養
- 誰是主要照顧者、實際投入多少時間照顧孩子
- 離婚或分居前,孩子原本的生活水準(是否有必要盡量維持)
因此,扶養費沒有一個「固定標準金額」,而是法院在這些基準之上,並綜合考量孩子的實際需要與父母的負擔能力,做出一個在當下看起來最合理的結果。
延伸閱讀:〈行情價算給你聽!離婚時法院就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會判多少?-法巢〉
cta-贍養費、扶養費
贍養費、扶養費可以不付嗎?不給會怎樣?
贍養費:不是一定要給,但「說好要給」就不能隨便不給
透過上述對於贍養費的說明,我們可以知道「贍養費」並不是每段離婚都會有。若已經約定/判決要給贍養費,不給會怎樣?
如果是在離婚協議書、調解筆錄、法院判決裡寫明:每月要付多少、要付多久、或一次給付多少等,這些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。
如果對方之後完全不付、或拖拖拉拉一直欠:
- 你可以先發存證信函、請律師協助催告
- 若對方還是不理,可以拿協議書向法院起訴,如已有明確之法院調解筆錄或判決書則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例如扣薪、查封存款、拍賣名下財產等
簡單來說:贍養費不是每個人「一定要拿」,但一旦雙方約好了、或法院判決要給,對方就不能說不給就不給。
【律師提醒】
根據《民法》第126條規定,若對方不付贍養費,贍養費每一期都有各自的 5 年請求期限;若超過 5 年沒主張,就只能放棄那一期。
扶養費:法律上的「義務支出」,有能力就不能說不要給
由於扶養費是法律上的「義務支出」,因此扶養費原則上「不能說好完全不給」。
就算父母兩個口頭說好「我不要你給扶養費」,如果導致孩子生活明顯無法負擔,日後還是有可能被法院認為這樣的約定不妥。
若有一方不願意付扶養費,或是每個月要給不給、遲遲不給等情況,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「請求給付扶養費」的家事訴訟。法院可以為雙方重新認定合理的扶養費費用與支付的方式,必要時也可以將過去積欠的扶養費一併處理。
取得確定判決後,未來對方若再不付扶養費,就可以進一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像是扣薪、查封財產等。
因此,扶養費是法律義務,有能力就要負擔,不能單純因為「不想給」或「離婚很不爽」就不付。如果真的有困難(收入大幅下降、失業、生病等),應該透過協商或向法院聲請調整,而不是直接停付。
| 類別 | 贍養費 | 扶養費 |
|---|---|---|
| 是否為必須給付 | 有約定就要付,沒約定就不用 | 是(多為有未成年子女時) |
| 不給付結果 | 向法院起訴;或如已有明確之法院調解筆錄或判決書,則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| 向法院提起請求給付扶養費之訴訟 |
延伸閱讀:〈扶養費可以追溯嗎?子女扶養費 vs 父母扶養費追討差別、時效一次看懂〉
贍養費、扶養費要付多久?
贍養費要付多久?
贍養費因為不屬於法律上的義務支出,因此沒有法律規定確切的時間,主要根據雙方的約定或是法院裁定的時間為主。
扶養費要付多久?
由於台灣《民法》在2023年時將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至18歲,因此一般扶養費的支付義務是到子女18歲為止。
倘若在修法前有契約明定或是法院判決為需付到20歲(或其他歲數),就會需要付到原本約定好的時間。
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形裁量扶養費調整事宜。但是否能夠延長扶養義務,還需要根據個案審酌並沒有絕對。
| 類別 | 贍養費 | 扶養費 |
|---|---|---|
| 給付期間 | 依雙方約定或法院判決而定 | 通常至子女可自立(多為法定成年 18 歲) |
贍養費、扶養費可以放棄嗎?
贍養費:可以選擇「不請求」
在符合贍養費請求的前提下,雙方可以協議「不請求贍養費」。實務上常見的做法是在離婚協議書中寫:「雙方就離婚後贍養費互不請求。」
但有幾點要特別提醒:
- 不能連基本生活都無法維持
如果一方幾乎沒有收入、也沒有財產,卻簽下完全放棄贍養費的條款,日後真的生活陷入困境,仍有可能衍生爭議。 - 放棄之後,要「再回頭要」會比較困難
通常你在協議離婚時已經白紙黑字寫明「不請求贍養費」,之後若要再向對方主張,必須說明有重大情況變更(例如突發重病、完全喪失工作能力),才有機會重新被法院考慮。 - 可以用「調整金額」取代「完全放棄」
如果擔心給對方壓力太大,也可以談較低金額、較短期間,而不是一次就全部放棄,至少保留一點基本保障。
簡單來說:贍養費是你可以「選擇要不要請求」的權利,但一旦你在協議裡明寫「不請求」,之後要再翻案就會比較難,最好在簽之前先想清楚、甚至先做一次法律諮詢評估。
扶養費:父母不能替子女說「我放棄」
扶養費的對象是未成年子女(或雖成年但無法自立的子女),性質是父母對子女的法定扶養義務,所以原則上:不能說「我們協議都不要扶養費」就算放棄。
即使當時有約定「雙方同意互不請求扶養費」,但日後孩子的生活明顯出現困難或主要照顧方負擔過重等,仍然可以向對方請求扶養費。
| 類別 | 贍養費 | 扶養費 |
|---|---|---|
| 是否可以放棄 | 可協議不請求,但不宜侵害基本生活 | 否 |
離婚協議書裡,贍養費與扶養費要怎麼寫?
贍養費在離婚協議書裡的寫法
贍養費要寫明是否給付、金額多少、給付期間(例如到一年、三年)以及支付方式(匯款帳號、每月何日前匯入等);如果不用支付,也要明確寫出「雙方互不請求贍養費」,避免日後有爭議。
【贍養費示意寫法】
甲方同意自民國 ○○ 年 ○ 月 ○ 日起,每月 ○ 日前,按月給付乙方新台幣 ○○ 元整,作為離婚後贍養費,給付期間為三年。
雙方同意除本條約定之贍養費外,日後互不再以任何名義請求其他贍養費。
扶養費在離婚協議書裡的寫法
扶養費的條款,因為是給未成年子女,建議寫得更具體一點,至少包括:每月金額、支付時間(如每月5日前)、起算日、匯款方式與帳號,並可加上教育費、醫療費是否另外分擔。
【扶養費示意寫法】
雙方約定未成年子女ˍˍˍ之撫養費ˍ方應於每月10日前給付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元整至女方指定帳戶(第一銀行ˍˍˍ分行戶名:ˍˍˍ
帳號:12345678910)直至未成年子女ˍˍˍ成年為止,如一期未給付,其後六期(含當期未給付之部分)則視為全部到期,男方應一次給付六期之費用。(也可約定到幾歲)
| 類別 | 贍養費 | 扶養費 |
|---|---|---|
| 離協議書撰寫項目 | 是否給付、金額多少、給付期間和支付方式等 | 每月金額、支付時間、起算日、匯款方式與帳號,其他費用負擔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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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ta-贍養費、扶養費
贍養費常見問題
Q1. 離婚男方一定要付贍養費嗎?
不一定。除非另一方有符合申請條件,不然不是每段婚姻都會有贍養費的發生。
Q2. 贍養費一個月要給多少?
若是雙方協議,那就是自己談好就好;若是談不攏而請法院裁定,法院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家庭收支調查─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,以及根據雙方的條件及能力酌定金額。
Q3. 贍養費是給小孩的嗎?
不是,是給離婚後經濟較弱勢的配偶。
Q4. 再婚還要付贍養費嗎?
再婚後要不要繼續給贍養費,若有協議條款就依約定;沒有寫清楚的話,就要由法院看再婚後是否仍有「贍養必要」來決定是否調整或停止。
Q5. 如果晚給贍養費,會有利息嗎?
如果法院已判決應支付贍養費,或雙方已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支付時間,對方卻沒有依約按時支付,除了可以要求補付積欠的贍養費外,還可能需要支付遲延利息。
若雙方沒有另外約定利息,原則上可依法律規定請求法定遲延利息,年利率為 5%。實際利息的起算時間及是否可以請求,仍須依判決內容、契約約定及個案情況判斷。
此外,如果對方長期拖欠贍養費,且已有法院判決、調解筆錄等具有執行力的文件,也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例如扣押薪資、存款或其他財產,以追回積欠的贍養費。
若遇到贍養費遲繳、拒絕支付或長期拖欠的情況,建議盡早諮詢律師,評估是否可請求遲延利息及採取強制執行等法律程序,以保障自身權益。
扶養費常見問題
Q1. 在離婚時如果沒有約定好扶養費還可以跟對方要求嗎?
可以。
延伸閱讀:〈扶養費可以追溯嗎?子女扶養費 vs 父母扶養費追討差別、時效一次看懂-法巢〉
Q2. 如果對方不給扶養費怎麼辦?
可以向法院聲請請求給付扶養費的訴訟。
Q3. 如果在離婚時已有約定對方不用付扶養費怎麼辦?
父母無法代表小孩拋棄扶養請求權,所以還是有方式可以要求給付扶養費。
Q4. 可以更改調整扶養費的金額嗎?
是可以的,前提還是要先了解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下去評估。
Q5. 對方不付扶養費可以不給對方看小孩嗎?
不行,探視權跟扶養費是沒有關係的。
